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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固原市原州区委员会关于实行党的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的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09-11-16 17:44:00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充分发挥党代表的作用,切实加强党内监督,促进党内决策民主化、科学化和制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暂行条例》和党内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实行党的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提出如下办法。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七大、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以改进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为目的,积极发扬和扩大党内民主,坚持联系实际、制度先行、稳步推进,不断完善我区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充分发挥党代表的作用,为实现我区科学发展、跨越式发展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党的领导。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始终维护党的领导地位。
  2、坚持扩大民主。建立健全党代表发挥作用的相关制度,充分发挥党代表参政议政、联系群众、视察监督作用,提高区委决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
  3、坚持改革创新。以改革创新的精神,研究、探索和总结党代表任期制,在确保党内活动健康、有序开展的基础上,不断创新活动载体,突出工作特色,提高工作实效。
  4、坚持统筹兼顾。注重把促进党代表经常性发挥作用与落实中央及区、市党委和原州区委安排部署、促进全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有机结合起来,以党内民主推进基层民主,以党的先进性建设推进和谐社会建设。

三、工作内容

实行区党代表任期制,区党代表的任期与党代表大会的举行时间相同,为5年。主要工作内容有:党代表可列席同级党委全委会、常委会或选举单位党组织相关会议,听取工作情况通报;参加党的代表大会、党的代表会议和代表团(小组)活动;听取和审议党委、纪委工作报告;审议本地区范围内的重大问题并作出决议;审议其他需要由党的代表大会审议的事项;选举党委委员,纪委委员,并对党委及成员,纪委及成员的工作进行评议和测评;选举出席上级党的代表大会或党的代表会议的代表;对需要评议和测评的党组织及主要负责人进行评议和测评;对同级党委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党组织指示精神及党的代表大会决议事项的实施情况,对党委重大决策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对党委委员,纪委委员以及选举单位党组织党员领导干部的思想、作风、勤政、廉洁等情况进行监督;对干部选任工作进行监督;对党委委员,纪委委员和有关党组织的工作提出询问和质询;对拟任市、县(区)领导干部或乡科级领导干部进行推荐和信任度测评等。
四、工作机制

建立和完善党代表履行职责的各项制度,通过党代表参加区党代表大会及闭会期间的各项活动,落实好党代表的知情权、参与权、建议权和监督权,充分发挥党代表参与决策、带头贯彻、监督落实和联系服务群众的作用。

(一)实行党代表列席会议制度。区委全委会和常委会研究决定全区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党建等方面重大事项时,应根据需要邀请相关党代表列席;区委召开常委班子民主生活会时,应邀请部分党代表列席;区、市考察组和原州区召开领导干部民主推荐会议或民主评议会议,应邀请部分党代表参加会议,具体参加会议党代表名单由区党代表联络办公室提出,区委审定。列席会议的党代表要围绕会议议题,认真做好调查研究,根据会议安排发表意见或建议。各党(工)委召开党(工)委会议时,应根据需要邀请相关单位、本单位或本辖区的党代表列席会议。有党代表列席的会议,要充分听取党代表的意见和建议。

(二)实行重大事项告知党代表制度。 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为了便于党代表了解掌握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由区党代表联络办公室负责,定期将区委重大决策及全区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和党的建设进展情况、重大事项,通过召开会议或下发《党代表重大事项告知函》等方式,向党代表告知。区委和基层党组织要将有关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重点工作、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人事任免等方面的文件,适时印发给党代表阅知。

(三)实行“三联”制度。县(区)级干部党代表每人联系5名党员,经常听取党代表的意见和建议,教育和引导党代表发挥表率作用;其他党代表每人联系3名党员,定期开展走访谈话活动,听取和收集党员的意见和建议,同时引导党员力所能及地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每名党员联系3名群众,听取和收集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形成党群联系链,不断激发党代表的角色意识和履职责任。
  (四)实行党代表例会制度。由区党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工作领导小组主持召开,区党代表联络办公室负责组织,每半年召开一次。参加人员为区党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和各党代表组负责人。党代表例会采取听汇报、座谈讨论、现场办公等形式了解情况,指导工作,研究解决有关问题,安排部署下一阶段各党代表组活动任务。

(五)实行重大决策征求党代表意见制度。区委在重大问题决策前,由区党代表联络办公室负责,通过召开座谈会、发放征求意见函、设立征求意见箱和电子信箱等形式征求代表的意见和建议。

(六)实行党代表提案制度。以各党代表组为单位,组织党代表针对党员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进行专题调研、深入讨论,形成提案或建议上报区党代表联络办公室。区党代表联络办公室经过汇总归类报区委研究后,按照分工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分解到相关部门办理,承办单位在完成提案、建议办理工作后,应及时向区党代表联络办公室做出书面报告,由区党代表联络办公室将提案、建议办理情况报区委,并以适当形式向党代表反馈。

(七)实行党代表质询、询问制度。党代表大会召开和闭会期间,党代表可以就党代表大会决议、决定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书面质询,可以就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和党的建设等问题,以及群众普遍关心、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向区委及其所属党组织或者有关部门、单位以书面形式提出询问。分别由党代表大会主席团和区党代表联络办公室负责受理质询和询问,并根据质询和询问的对象、内容决定受质询和询问单位。受质询和询问单位应认真办理,并于接到质询和询问交办件之日起一个月内向质询和询问人做出书面答复。

(八)实行党代表视察调研制度。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区委根据实际需要,组织党代表大会代表对重要工作进行视察,对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和党的建设重大事项进行调研。视察、调研活动原则上每年至少安排一次,每次视察或调研时,由区党代表联络办公室按照区委意见确定出专题,并组织党代表采取听汇报、召开座谈会、查阅有关文件资料、实地观摩等形式了解情况,发现问题,推动落实。视察、调研工作结束后,由区党代表联络办公室根据党代表意见、建议形成书面报告提交区委,供区委决策参考。

(九)实行党代表督查评议制度。根据党代会确定的工作目标和任务,组织代表提出议案,并及时召开议案交办会,落实主办单位、协办单位,明确议案办理负责人,提出办理时限,确保办理工作制度化。组织党代表不定期的对议案办理情况进行督查,解决议案办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高议案办理质量。每年要有针对性地组织不同领域的党代表对全区经济社会事业发展等方面的重点工作进行测评,促进工作的落实,提高群众对区委、政府工作满意度。

(十)实行党代表接访群众制度。党代表要经常深入群众,关心群众疾苦,倾听群众呼声,向党组织反映群众的意愿和要求。是领导干部的党代表要根据各自岗位职责,定期走访接待群众,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每月6日确定为党代表接待日。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能够解决的要及时解决,受客观条件限制暂时不能解决的,要向群众做好解释工作,并协调有关部门创造条件尽快加以解决。对受理的信访件,党代表要在适当时候、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向信访群众进行反馈,并将信访件及答复情况向区党代表联络办公室报备。

五、组织领导

(一)设立组织机构。区委成立区党代表任期制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区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由分管组织工作的常委担任,成员由区委办、纪检委、组织部、宣传部的负责同志组成,负责党代表任期制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区委组织部设立区党代表大会代表联络办公室,配备适当人员编制,落实待遇和办公经费,负责做好区党代表组织、联络、日常管理及党的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工作的研究等具体工作。基层党委的党代表联络、组织和管理工作,由基层党委负责。为便于代表参加活动、开展工作,区党代表联络办公室为代表制发代表证。每位代表在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都应编入一个代表组开展活动。党代表编组要按照便于组织、便于开展活动、便于发挥作用的原则进行。每个代表组明确一名召集人,确定一名联络员,并配备必要的办公设施,保证工作有序、有效开展。

(二)建立党代表关怀、激励及评价机制。建立党代表定期慰问制度,对生活困难、长期患病的党代表由区党代表联络办公室或各代表组负责人进行走访慰问。在元旦、春节、“七一”等重大节日,区委将采取发慰问信、登门走访等形式对全体党代表进行集中慰问。建立党代表考核制度。分年度对党代表履职情况进行考核,考核情况纳入党员“评星定格”考核范畴,记入党代表履职档案,形成党代表考核评价长效机制。建立奖惩激励机制。区党代表联络办公室会同各代表组做好年度优秀党代表评选工作,评优比例按照党代表总数的2%确定。
  (三)落实保障措施。党代表参加区委和代表组安排的活动,党代表所在单位应给予时间保障。实行党代表任期制工作所需的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对有义务协助代表开展工作而拒绝履行义务的党组织和党员,区委将予以批评教育。对妨碍代表开展工作或者对代表开展工作进行打击报复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以提高党代表素质和履职能力为重点,通过政策理论辅导班、专题报告会、实地观摩等方式,对党代表进行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培训,不断增强党代表的责任意识和参政议政能力。

党代表大会代表在任期内因故出缺,一般不补选。领导干部因工作变动,需要增补为党代表大会代表的,由区党代表联络办公室提出意见,征得本人所在党组织和有关选举单位党组织同意后,报区委全委会批准。代表的任期、权利和职责、资格及其终止和停止、在党代表大会期间的职责,依照《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暂行条例》及党内有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由区委组织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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